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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edings
時間:2022-01-10 閱讀:3299
會員法訊63期
一、法訊速遞
省住建廳發(fā)布《關于加快推進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通知》
2021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y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11月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發(fā)布《關于加快推進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通知》,明確:
1.即日起,全省新開工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由相應的施工總承包企業(yè)以項目為單位進行參保。
2.工程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yè)統(tǒng)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yè)主直接發(fā)包的工程由承包企業(yè)直接辦理。
3.已開工建設的工程,根據剩余施工工期等要素進行合理投保。
4.已投保了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商業(yè)保險的工程,應將其調整為安責險或增加安責險險種。
5.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推進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建建發(fā)〔2018〕348號)、《關于進一步推進我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規(guī)范化工作的通知》(浙應急法規(guī)〔2020〕9號)等文件規(guī)定,明確參保要求,細化實操辦法,規(guī)范承保行為,確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實現房建市政工程安責險100%投保。
6.對未投保安責險的項目,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立案處罰。
7.將企業(yè)投保安責險情況與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信用等級等評價體系掛鉤。
二、以案釋法
陰陽合同均無效,應按實際履行的合同進行工程結算
【基本案情】
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其開發(fā)的某小區(qū)住宅樓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招投標前,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談判,2018年3月,雙方就談判內容訂立了《某小區(qū)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開招標中中標,并于2018年8月與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訂立了中標合同,該中標合同對工程項目性質、工程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均做了詳細約定,并將中標合同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2019年底該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但雙方對于用哪一份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存在爭議,2020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訴至法院。本案審理過程中,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認為,應按標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標前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實際履行,而中標合同只是作為備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結算。B建筑工程公司則認為,應按中標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標合同是按照招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簽訂的,且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法院認為,因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違反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涉嫌串標,故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認定無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款。
【法官點評】
在建設工程領域,存在大量的“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同一標的工程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常“陽合同”是指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陰合同”則是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為規(guī)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規(guī)定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案中,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中標合同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適用本條規(guī)定的前提是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投標前已經對招投標項目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構成惡意串標,并且簽訂了標前合同(陰合同),后又違法進行招投標并另行訂立中標合同(陽合同),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招投標無效,從而必然導致因此簽訂的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無效,故本案并不適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發(fā)了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因此,標前合同(陰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陽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認定為無效時,應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施行后,對于上述問題的規(guī)定如下: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一款: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法務問答
1.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編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2.合同無效后的怎么處理?
合同無效后的處理應當圍繞一方是否存在過錯導致合同無效,以及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情形下進行:
(1)爭議解決方法仍有效
合同無效,但是不會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規(guī)定合同爭議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該約定有效。
(2)返還與賠償義務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溫馨貼士
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后要注意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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